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是什么

2024-05-13 04:39

1.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是行政机关拟作出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人行为人给予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2、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是什么

2.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主旨本条是对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释义和理解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只对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它的具体实施办法则授权国务院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法律分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主旨 本条是对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只对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它的具体实施办法则授权国务院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4. 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是如何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调查程序】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的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前已论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事实。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这些违法事实,获得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是如何处罚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提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回答】
这条法律规定是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问题。【回答】
一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一般是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而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对“二年未被发现”的理解通常为,行政机关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回答】
二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二年内,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二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三,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二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查处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二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处,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即,违法行为已经在二年内被发现未给予行政处罚,不存在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回答】
四是,追诉时效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知道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五是,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回答】

7.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怎么说

第三十六条【调查程序】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的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前已论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事实。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这些违法事实,获得有关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怎么说

8.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释义

法律分析:1.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的规定。2.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3.前已论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4.这里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事实。5.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这些违法事实,获得有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