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作答。

2024-05-10 11:09

1. 经济法案例分析,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作答。

一、驳回石某的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纠纷石某已经起诉并胜诉,正在执行中,不能再因执行问题提起诉讼。(民诉法111.1.5)
二、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可以执行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72、73)
三、公司已经成立,不存在解散公司的问题,所以该案不牵涉公司的人格。
四、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不可能要求你说明理由的法条出处,所以只要提到“有这么个规定”即可。如果是论文题目,恕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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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高手解答~

【评析意见】
首先,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对于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以用于清偿。这种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个人破产,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而随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建立起来。本案中,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但是需要注意,合伙协议中的分担比例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再次,舒立欣虽然不是该合伙企业最初的合伙人,但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他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而成为合伙人;且原合伙人又向他介绍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即向他履行了告知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舒立欣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权利。依《合伙企业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舒立欣对该笔贷款负有清偿义务。若他清偿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他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最后,李平尽管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已退出了合伙企业,但是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他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向银行贷款发生在李平退伙之前,所以若银行要求他清偿贷款,他应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清偿。又因为他已退伙,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若他向银行清偿了,则可以向王海、俞颖和舒立欣追偿。后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李平、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对银行要求他们清偿贷款而各自提出的理由拒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对该笔贷款都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合伙人逃避企业的债务。

3. 一道经济法的案例分析,请大神帮忙解答

1、华美厂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大兴商场在约定的截止时间15日未答复;
2、大兴商场发出的文件2属于补充的,因为在截止日期结束后才发出;
3、华美冰箱厂发出文件1和大兴商场回复文件2没有使双方成立了合同关系;
4、 大兴支付预付款、华美厂随后备货行为对判断合同成立有意义,虽然大兴商场的回复比法定时间晚,但是华美厂收到货款并开始生产,说明合同开始履行了;
5、大兴商场将合同转让给顺和商场的行为无效,因为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装让给第三方,必须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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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求大神

(1)①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该公司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
②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甲为15%、乙为10%、丙为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不符合规定。
(2)①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
②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5. 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大神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乙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乙也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但是乙只能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不能两个都选。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乙的利益,乙可以要求甲返还定金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大神

6. 经济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求详细解释,谢谢了。

儿媳对张某已经构成严重侵害,张某享有法定撤销权,有权请求返还赠与物。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应当从儿媳寻衅打了王某两个耳光那时日计算除斥期间。

7. 请教一道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一、出资不合法。理由:赵以劳务出资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第二、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第三、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次,缴纳所欠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最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请教一道经济法案例分析

8. 经济法 案例分析 求答案 求帮助

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题中提到“股东大会”,因此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董事长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清算组有以下权利: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董事长阻挠清算组保管财产及接管企业的权力是违法的。清算组可以向亚龙公司催货,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182条规定,清算组有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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