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不是住房能取吗

2024-05-10 14:29

1. 苏州园区公积金不是住房能取吗

不是住房的话,参照个人租房提取流程:
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
所需材料:
1、单位盖章的 《H7: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租房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有效期内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协议上应写明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合同不得涂改,租房合同相关要素不得缺失,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及复印件各一份;
4、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发票必须包含出租房详细地址、租房期限,且发票租房期限在租房合同期限内);(注:发票上每月租金金额应与租房合同一致)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含房产证编号、房源、房屋所有人、盖章等页);
6、与房产证姓名一致的出租人(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居住证(地址在苏州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 

8、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租房的,需提供当地产权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注意事项:
1、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2、租房提取如配偶代办的,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 
3、租房提取由单位代办的,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及租房材料办理。 
办事地点:
银行“园区公积金专柜”

苏州园区公积金不是住房能取吗

2.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能全部提取吗

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部提取,,但提取是有条件限制,以下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低保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外地户口或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3. 苏州园区公积金在哪取

园区公积金中心 :苏华路国际大厦3楼 这个是园区公积金的中心
公交车26路、47路、28路、108路、818路、178路“国际大厦(星汉街)”车站下
 
公交车307路、园区一号、68路“国际大厦(苏绣路)”车站下
另有几个分处,也可就近办理:
基层网点交通路线:
 
         唯亭办事处位于唯亭镇葑亭大道西、跨阳路南苏杭时代广场三楼(唯亭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公交车19路,87路,116路,119路,161路,261路、262路“高浜新村”车站下。
         娄葑办事处位于娄葑镇东振路59号(娄葑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26路,307路“独墅苑”站下,或110路,112路,202路,550路,“园区一中”车站下。
         胜浦办事处位于胜浦镇兴浦路15号(胜浦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二楼)。乘坐公交车27路在“吴淞商业广场”车站下,219路在“金苑新村”车站下。

苏州园区公积金在哪取

4. 现在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的?

按照规定: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是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余额.集体的你可以到园区公积金管委会(国际大厦)咨询一下. 
一) 会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用人单位和会员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并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 非因会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退工手续,并已领取《失业职工证明书》的。 

(二) “非因会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及第三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看下你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障金,如果适合的话你可以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医疗补助及大病住院(含生育)医疗补助。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 
(一) 领取期限的确定 
1. 会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公积金的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以领取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 失业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应重新核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核定的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 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不再重新核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但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4. 会员应在办理退工手续的当月办理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将从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扣除已逾期的月份。 
流程:失业救济金申领流程 

1. 用人单位为失业会员缴清公积金款项并办理会员减少手续,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2.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准失业人员1992年前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为失业会员开具《失业职工证明书》 

3.用人单位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给失业会员 

4. 会员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中心”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并到本人户口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中心”核定会员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标准,同时在其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上登记,并为失业会员办理银行活期存折 

6.会员每月定期携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到“中心”(或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失业金登记手续 

7. 中心”每月定期将失业救济金及门诊医疗补助金划转到失业会员的银行活期存折上,失业会员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救济金 

需提供材料: 

1、公积金会员卡或身份证 

2、《失业职工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在市区的需参加就业指导培训) 

3、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培训合格证》 

5、《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四份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会员需提供) 


关于领取退休金有如下规定: 
(三) 满足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额和公积金缴费年限的规定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并且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7月1日后退休: 
(1) 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须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 
(2) 参加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须满15年以上。 
因为公积金帐户里面有专门的养老帐户,所以建议你在找到工作后自己或单位继续交纳养老金. 
等累积达到15年以后,就可以同时把园区以及你工作地的关系都转到你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参考资料:园区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5.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6.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7. 苏州工业园区现在怎么取公积金

你可以通过装修,购房或者租房来提取

以下是相关规定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特别提示: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附件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附件内容
  
要 求

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
  
购买新建住房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同时具备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 30%或以上)。
或: 1、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或房产证;2、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公有住房
1、买卖契约;2、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拆迁协议;2、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1、   苏州市房产交易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
2、   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付款凭证。

离休、退休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离(退)休证或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同时具备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
封存满二年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同时具备

低保特困对象
(个人帐户已封存的,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出市区或出境定居的
到园区工作
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只办理销户转移不提取现金)。

到外市(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户口迁移证明。
1、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市区户口暂住证;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同时具备

不迁移户口的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         
出境定居(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即超过保底数以上部分)
  
偿还住房贷款(含还清贷款)
  
大市范围内:还贷信息由指定银行每月向中心提供,个人不需要提供还贷证明。还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大市范围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款明细(当年有效)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清贷款明细(可不留保底余额)(有效期一年)。

购买公房分期付款
1、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说明分期付款);
2、本人工资单扣款记录或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1、   租赁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2、   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 (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同时具备
被宣告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被宣告死亡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同时具备

注:1、证明夫妇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

苏州工业园区现在怎么取公积金

8. 苏州园区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满足购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提取、职工患重病提取等其他情况的苏州园区居民可持相关材料前往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办理网点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